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大连市财政局 2023-09-13 16:36:15

2022年,大连市财政收到审计部门《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大连华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活动室进校园展品采购项目中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人为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预算50万元,采购内容为科技馆展品一批,具体包含12种展品的供货及安装调试,使用单位为原采购人下属单位大连市科技馆(以下简称“科技馆”)。项目于2018年7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8月22日开标,中标人为大连华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中标价39.98万元。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就所投12项货物的原产地均填报为宁波市,12项货物的制造厂名称均填报为宁波某有限公司。2018年8月30日,中标人与河南许昌某公司签订《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本项目展品的设计、生产、运输、安装调试、售后维护。中标人与采购人于2018年9月6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18年11月16日,中标人委派工作人员进入科技馆进行现场施工,2018年12月8日完成安装调试工作。采购人于2018年12月14日对中标人所供展品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验收资料为《实物验收单》两页,第一页中就待验收的12件展品明确标注各自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商栏均填写为宁波某公司。12件展品实物上并无标识,也未标明厂名及规格型号。验收小组未就12件展品是否确实由宁波某公司制造一节进行核实,所出具的验收结论为合格。

根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及附件的规定,中标人所投展品的原产地均应为浙江宁波,制造厂均应为宁波某公司。中标人以原产地为河南许昌,由许昌某公司的展品实际供货,其行为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给予中标人行政处罚。

企业当事人应认真吸取违法行为教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治理体系,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坚决避免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大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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