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大连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做好我市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的有关规定,自2024年7月25日起,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内品目的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除已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以外,采购人应委托大连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集采目录》内品目的项目,在2024年7月25日前已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的,可继续由原代理机构履行项目后续代理工作。
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采目录》外品目且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人应执行《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广使用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的通知》(大财采〔2023〕335号)的规定,积极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上开展采购工作。大连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商品上架、价格监控、质疑答复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四、《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20〕1086号)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电话:82569881
大连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65851267,65851257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