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大连三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于华良、孟繁坤
2、地址:大连市普兰店区墨盘街道政兴路1号,大连市瓦房店市本杨乡西杨村乡政府办公楼208室
二、 基本情况
围标、串通投标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条、第二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四、 处 罚
将大连三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分别对大连三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山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五、 处 罚
附件信息:
行政处罚公告(4).docx (19.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