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大连健客多商贸有限公司
2、地址: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委三寰大街298-4号
二、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参与“庄河市市直机关食堂其他大宗食材服务单位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ZH-2025-022 A包) 投标活动中提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填报数据均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 处罚
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壹仟零柒拾伍元整(¥:1,07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本项目成交无效。
庄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