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长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采购日期:
四、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长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地址:大连市长海县长海东路56号
五、 基本情况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及中标原则中,将“拟投入本项目的作业车辆”列为评审因素,分值18分。并注明需提供车辆为自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六、 处罚依据
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 处 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八、 处 罚
九、 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长海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