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办理指南
一、
设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申请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书模板可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查询。
四、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按照采购单位所属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受理和处理投诉。大连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可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查询。
五、办理时间
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六、
收费标准
无
七、
办理流程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